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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
便民指南
社會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
實施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并提出初審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并隨機抽查核實,作出審批決定。
辦事流程: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和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以及收養人出具的子女情況聲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四)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時,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二)民法典規定送養時應當征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聲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對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聲明,登記機關可以進行調查核實。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并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救助范圍:
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特困人員認定條件詳見《特困人員認定辦法》。
供養內容: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提供基本生活條件;
2.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3.提供疾病治療;
4.辦理喪葬事宜。
辦事流程:
(一)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法定義務人應當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后,無異議的,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初審意見,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隨機抽查核實,并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確認意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確認,建立救助供養檔案,從確認之日下月起給予救助供養待遇,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不予同意的,應當在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臨時救助
辦事流程:
(一)急難型臨時救助。
1.申請臨時救助的家庭或個人,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2.對于急難型臨時救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根據救助對象急難情形,簡化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民主評議和公示等環節,直接予以救助。
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急難情況緩解后,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補齊經辦人員簽字、蓋章手續。
(二)支出型臨時救助。
1.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的家庭或個人,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2.對于支出型臨時救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逐一調查,提出審核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公示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3.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的審核意見作出審批決定。
2020-04-02